房子是父亲的,宅基地是家庭成员的,父亲有权利把房子赠予出去吗?
笔者认为父亲没有权利把房子赠予出去。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,农村土地属于属于集体所有,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建房屋则是农民的私有财产。但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的性质,设计的宗旨就是为了让农民“居者有其房”,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换言之,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得单独处分的,只能与房屋一起处分。
根据房地一体的交易原则,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是空中楼阁,其建造必然要占用一定的土地,离开了土地,房屋就成了一堆一文不值的瓦砾,所谓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”,即是此理。故而,房屋的转移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移转。假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只属于题主父亲一人,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。
但是目前房屋及其宅基地还有户内成员存在,宅基地是集体经济成员家庭以“户”为单位申请的,为户内成员所共有,虽然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户主,即父亲名下,但是其没有个人份额,更无权处置家庭成员共有的宅基地使用权,父亲在未获得共有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房屋,连带着处理了宅基地使用权,既超出了其权限范围,也损害到户内成员的共同利益。在房屋和宅基地紧密关系的情况下,父亲赠与房屋后,受让人实际上不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还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,这样户内成员在农村的居住权利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,严重损害户内其他集体经济成员对宅基地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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